會議時間:2021年6月18日10:00
會議地點:公司開標廳二
主持人:李幸云
參會人員:全體員工
記錄人:黃珊
會議主題:2021年第四期業務培訓及交流會
會議內容:
關于對財政部日前發布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內容的梳理和解讀。
什么是采購需求?如何進行需求的調查與審查?怎樣通過制定采購實施計劃防范風險?等相關問題《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相對應。社會代理機構需要明確一下幾個要點:
一、明確采購需求管理的主體責任人。
《需求管理辦法》規定,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實踐中,采購人往往會通過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在委托處理的場景下,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是委托代理關系,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采購人仍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第一責任主體,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作出重大調整。
《需求管理辦法》規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要與采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條件,包括特定的專業資格或者技術資格、設備設施、業績情況、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一般不超過2個,并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范圍。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不得提出同類業務合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
上述規定要求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置與采購需求直接相關,方便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對于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發揮了政策導向功能,為創新活動以及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更加公平競爭的市場條件。
采購代理機構對該項規定應予以重視,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進行合法合理的設置,以免被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不可量化的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需求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采購需求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的情形應該如何處理,指出“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需求管理辦法》針對政府采購需求、采購實施計劃、風險控制、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對采購人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社會代理機構應當重視并加強學習,按照《需求管理辦法》協助采購人開展政府采購的相關工作。
2021年06月18日